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产品或服务名称 | 风险评级 | 适合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场内货币基金及相关服务 | 低 | 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场内债券基金及相关服务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场内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分级基金除外)及相关服务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退市整理期股票、风险警示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AA-级别信用债、挂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权业务、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及相关服务、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创业板股票、沪伦通CDR(中国存托凭证)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AA-以下级别信用债、分级基金及相关服务 | 高 | 积极型 |
二、信用交易业务
产品或服务名称 | 风险评级 | 适合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服务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相关服务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三、资产管理业务
产品或服务名称 | 风险评级 | 适合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添利1号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银泰2号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银泰3号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银泰5号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银泰1号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四、投资顾问业务
产品或服务名称 | 风险评级 | 适合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
如意行 | 中 | 积极型;相对积极型;稳健型 | |
如意盈、 如意盛、 如意尊 |
彩田精选、垄断特质、龙脉出击、步步为盈、绩优成长、稳健成长、攻守兼备、策略先锋、稳健投资 | 中 | 积极型;相对积极型;稳健型 |
阳光成长、量化趋势、成长策略、天恒价值、复利增长、守正出奇、灵活配置、复利投资、价值凯旋、深南一号 | 中高 | 积极型;相对积极型 | |
臻如意 | 中 | 积极型;相对积极型;稳健型 | |
股票池 | 周周盈、月月盈 | 中 | 积极型;相对积极型;稳健型 |
热点追踪 | 中 | 积极型;相对积极型;稳健型 | |
臻组合 | 闪电出击、波段掘金、波段连续、灵动连续 | 中高 | 积极型;相对积极型 |
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产品或服务名称 | 风险评级 | 适合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南方理财金H货币市场基金 | 低 | 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A | 低 | 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 | 低 | 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 | 低 | 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B | 低 | 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广利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广利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丰收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B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广利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低 | 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相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中证500指数(LOF)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行业成长混合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类、B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动力混合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中国50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成份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隆元产业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 | 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全球精选股票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高 | 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
声明:以上产品与服务风险等级供投资者参考,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我司对产品、服务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与保证。请你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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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相关风险,我司特提供此风险揭示书,在您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前请认真详细阅读,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
在您参与创业板交易时将会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除此之外,还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在差异,请您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请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请您务必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请您务必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三、请您务必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四、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请您务必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请您务必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请您务必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请您务必及时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声明及承诺
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上述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和含义,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创业板交易,承诺本人(机构)愿意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场外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网上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尤其是当您决定购买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产品(比如权证等衍生品种)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比其他证券蕴涵更大的风险。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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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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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投资顾问建议进行证券交易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请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接受投资顾问服务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请务必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等公示信息,了解本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请务必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您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
三、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同时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您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请您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四、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请务必了解本公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本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人账户支付。
五、当您在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如泄漏您的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您可以拨打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95341。
六、证券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同时存在投资顾问人员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七、您需要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本公司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您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八、您需要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本公司进行说明,如因您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九、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十、本公司通过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您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咨询信息,您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收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如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请您应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举例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您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您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深)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本公司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本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港股通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差异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股价较大波动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长时间停牌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标的退市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七、【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风险】: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九、【交易日的风险】: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交易时间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 月24 日)、元旦前夕(12 月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一、【交易时间不作延长的风险】:联交所因紧急情况临时延长交易时间的,港股通交易时间不作延长。
十二、【新开证券账户及转托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十三、【无效申报风险】: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十四、【不容许转托管风险】: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十五、【停市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六、【汇率的风险】: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七、【委托方式风险】: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八、【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九、【分拆合并产生碎股风险】: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回转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系统故障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四、【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五、【免费一档行情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六、【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七、【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八、【证券交收期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二十九、【获得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三十、【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三十一、【红股派发和交易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二、【投票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三、【公司行为产生的零碎股舍尾处理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四、【账户透支的风险】: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三十五、【香港结算无法交付证券产生的风险】: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六、【分级结算产生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七、【税费的风险】: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八、【业务规则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沪)
(2016年10月修订)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本公司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本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港股通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差异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股价较大波动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长时间停牌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标的退市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七、【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风险】: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九、【交易日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交易时间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 月24 日)、元旦前夕(12 月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一、【交易时间不作延长的风险】:联交所因紧急情况临时延长交易时间的,港股通交易时间不作延长。
十二、【指定交易撤销存在限制的风险】:在投资者存在港股通交易未完成交收、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投资者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十三、【停市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四、【汇率的风险】: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五、【委托方式风险】: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六、【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七、【分拆合并产生碎股风险】: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回转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系统故障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免费一档行情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四、【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五、【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六、【证券交收期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二十七、【获得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二十八、【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九、【红股派发和交易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投票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一、【公司行为产生的零碎股舍尾处理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二、【账户透支的风险】: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三十三、【香港结算无法交付证券产生的风险】: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四、【分级结算产生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五、【税费的风险】: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六、【业务规则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提供《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揭示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存在的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在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挂牌公司提供股票公开转让服务,作为全新的市场,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请您务必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不同。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但对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5、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票公开转让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情形外,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票。
7、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服务,并不对股份转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等进行实质性审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因股份转让公司亏损等原因造成巨大波动,股份转让公司也可能因破产而导致股份被终止转让,对此投资风险,投资者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风险揭示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宏观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股份转让价格的波动。
2、政策风险:证券公司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一项探索性、试验性的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会引起股份转让价格的波动。
3、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4、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5、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6、技术风险:由于成交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计算机和通讯系统来实现的,系统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由此造成委托、交易系统的故障。若您选择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则有可能因为通讯及电脑系统等原因使您的划款指令不能及时被执行;若您选择互联网交易方式,可能会由于网络条件所限制,委托指令、揭示价格及其他转让信息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7、不可抗力因素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股份转让系统的瘫痪;证券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股份转让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8、退市公司风险:退市公司资产质量一般较差,均已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严重资不抵债,基本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投资风险大。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示股票公开转让的全部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诚挚地建议您,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 并且这一损失甚至无上限。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与以下等因素密切相关:国家的基本经济情况;影响期权及其相关市场的供求因素;影响标的证券价值的因素;影响期权市场波动率、流动性以及有效性的因素或者其他影响单个期权价值的特有因素;特定时期期权市场的质量或者运行情况。
在参与期权业务前,您应当认真阅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您还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一般风险事项
(一)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 投资者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 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获利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 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 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投资者的 交易权限级别,个人投资者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六) 投资者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投资者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投资者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更新。如因投资者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二、交易风险事项
(七) 期权合约标的由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上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 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投资者选择持有期 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投资者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九) 投资者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十一) 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二)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 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交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 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 的合约条款进行。
(十三) 投资者关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上交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十四)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上交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五) 投资者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 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十六) 投资者关注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 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 1 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上交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十七) 上交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 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投资者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结算风险事项
(十八) 期权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 异。投资者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期权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开立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账户中,作为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期权保证金,用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十九) 投资者交纳的期权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二十) 投资者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投资者未履 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投资者面临被限 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 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交收违约而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二十一) 投资者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 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投资者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 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投资者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 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 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 损失扩大部分。
(二十二) 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 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 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 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 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 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二十三) 投资者应当关注无论其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二十四) 投资者在期权交易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投资者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二十五) 投资者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投资者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二十六) 投资者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等。
四、行权风险事项
(二十七) 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 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 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 现上交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 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二十八) 投资者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二十九) 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结算参与人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投资者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三十)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 临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三十一) 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三十二) 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三十三) 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上交所有权将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三十四) 投资者应当关注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五、其他风险事项
(三十五) 投资者应当关注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 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投资者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 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投资者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六)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上交所、中国结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三十七) 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三十八) 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期权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 以下风险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由于投资者未充分了解期权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投资者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投资者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投资者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三十九) 投资者应当关注上交所、中国结算以及期权经营机构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相关业务规则、保证金标准、证券保证金范围及折算率、持仓限额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
(四十) 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止该业务。
银泰证券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投资风险,特提供此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交易。
一、【总则】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价值变动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方式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三、【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质押券价值变动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将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投资在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期摊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操作风险】由于投资在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有导致的操作风险。
九、【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因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十、【不可抗力风险】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债券发行人发布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调整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分级基金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含买卖、认购、申赎、分拆合并等)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分级基金特有的规则、所投资的分级基金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本风险揭示书所列举风险外,投资者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投资分级基金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分级基金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大部分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其中,分级基金基础份额也称为“母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A类份额”或“稳健份额”并获取约定收益,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B类份额”或“进取份额”并获取剩余损益。
投资分级基金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B类份额净值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B类份额净值和价格变化一般与基金所跟踪指数走势密切相关。由于B类份额具有杠杆属性,在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其净值和价格的波动幅度一般要大于所跟踪指数,极端情况下单日净值波动幅度可能超过40%,投资风险较大。
二、B类份额杠杆变化的风险。分级基金B类份额的净值杠杆不恒定,一般随着B类份额净值的增大而变小,随着B类份额净值的降低而变大。股票型分级基金B类份额的实际杠杆一般介于0.5倍~5倍之间;极端情况下,B类份额的杠杆可能超过5倍,如基础份额净值跌幅为1%,B类份额净值跌幅可能超过5%。
三、分级基金份额折溢价风险。折溢价是指基金价格相对于净值的偏离。受投资者预期、市场情绪、供求关系和价格涨跌幅限制等方面的影响,A类、B类份额市场价格可能会偏离其份额净值,交易时可能存在较高的折溢价。对于B类份额而言,在市场快速下跌时,B类份额在杠杆作用下其净值会加速下跌,跌幅可能超过10%(如20%甚至更高),因价格存在10%涨跌幅限制,B类份额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可能出现较大偏离,造成较高的溢价,投资者应特别注意高溢价买入所带来的风险。
四、分级基金下折算的风险。股票型分级基金一般设置了下折算机制,当B类份额净值达到或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阀值时(一般为0.25元),即触发下折算,触发日次一交易日为折算基准日;基础、A类及B类份额折算基准日净值一般折算为1.00元,A类和B类份额数量会大幅缩减,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一般会发生调整,但资产净值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在分级基金临近下折算时或者在折算基准日,B类份额可能以较高的溢价率进行交易。下折算完成后,B类份额净值和杠杆率将回到初始水平(净值1元、杠杆率1倍),在此基础上,B类份额溢价率可能随之大幅降低,若投资者在折算前以高溢价率买入B类份额,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极端情况下,如果市场连续大幅下跌,下折算前B类份额溢价率可能超过400%,投资者若此时买入B类份额,折算后亏损可能超过80%。
五、分级基金上折算的风险。股票型分级基金一般设置了上折算机制,当基础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阀值时(一般为1.5元或2.0元),即触发上折算,触发日次一交易日为折算基准日;基础、A类及B类份额折算基准日净值一般折算为1.00元,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一般会发生调整,但资产净值总额不会发生变化。上折算后,B类份额较折算前杠杆倍数有所增大,其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增加。
六、基金份额折算导致A类份额投资者持仓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当发生合同规定的定期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时,部分A类份额将会被折算为基础份额。以下折算为例,约3/4或更多的A类份额折算为基础份额,原A类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A类份额变为同时持有A类份额与基础份额,其获得的基础份额净值将随市场涨跌而变化,可能会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七、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净值与折算阀值不同的风险。触发不定期折算阀值当日,B类份额净值可能已高于上折算阀值或低于下折算阀值,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定期折算将按照折算基准日净值进行,因此折算基准日B类份额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有一定差异(特别是在下折算中,在折算基准日当日B类份额的净值可能低于0.25元),对投资者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八、利率调整导致A类份额价格变化的风险。大部分A类份额约定收益率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n%”,n为3、3.5、4、5等。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A类份额约定收益率也将出现变化,投资者将面临A类份额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九、份额折算期间停牌、暂停申赎带来的风险。份额折算期间,为保证折算业务的顺利进行,相关基金份额将按规定停牌或暂停申赎,投资者在停牌或暂停申赎期间无法变现,可能承担期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十、因投资者自身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投资必须符合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分级基金交易的情形。如投资者不再具备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将可能面临分级基金相关业务权限被取消的风险。
十一、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基金公司就分级基金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基金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未注意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或风险警示信息,都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十二、基金因不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持有人数量不足1000人等不满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形,需要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损失。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根据有关融资融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
1、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2、投资额度放大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丧失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确认证券公司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如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或被证券监管机关宣布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都可能导致投资者正在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终止,从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4、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或者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或融券,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5、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特定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出现其它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6、融资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风险:
因证券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证券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证券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由于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额度、单个证券品种持仓市值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由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而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由于投资者不良信用记录或业务资格变化等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以上交易限制均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调低或取消授信额度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征信评级、财产状况、证券投资能力、风险偏好、信用情况等因素,调低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8、调整风险监控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提高警戒线、平仓线、终止线,或者修改集中度限制,或者调整融资
9、因利率提高导致的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本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10、未及时获知通知事项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被证券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1、因违约造成的费用增加及申报不良信用记录的风险:
因投资者违约,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同时,本公司将记录投资者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并向有关监管部门申报,由此可能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2、司法追偿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投资者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证券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投资者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追索债务。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本公司将有可能通过司法程序对投资者继续进行追索。
13、资料泄露的风险: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可能面临账户、资产被盗用从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14、无法展期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如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标准,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5、其他风险:
包括投资者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的清算交收失败及系统非正常运行的风险,以上风险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务必对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银泰1号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对本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集合计划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7、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补偿不足风险
1、 虽然管理人设置了期满特定条件下对委托人的风险有限补偿条款,但也存在全部自有资金补偿后,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单位累计净值仍不足面值的可能。通过管理人有限的自有银泰1号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四章风险揭示书4-4资金补偿后,单位累计净值仍不足面值的亏损风险,需要委托人自己承担。
2、 虽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但是当五年期满且补偿条款触发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等原因,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也存在亏损的可能,导致了可补偿给委托人的资金总规模小于管理人推广期对本计划的初始参与额,管理人在此作出特别说明。
(五)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六)合规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八)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九)份额退出时“先进先出”确认方式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采取“先进先出”退出原则,对于推广期参与本计划的委托人,如果在存续期内追加资金参与了本计划,而后又在存续期内赎回部分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时,按照“先进先出”的确认方式,该委托人赎回的金额将从其推广期参与并确认的金额中扣除,这将会银泰1号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四章风险揭示书4-5导致委托人持有期满后可享受补偿条款份额的减少,管理人在此作出特别说明。举例说明:某委托人共持有20万份本集合计划。其中推广期参与12万份,开放期参与8万份,之后委托人申请退8万份本集合计划。按照“先进先出”退出原则,委托人退出的8万份集合计划为推广期参与的份额,因此持有满5年后,该委托人可享受风险有限补偿条款的份额为4万份(12万份-8万份)。
(十)退出风险
1、退出份额的约定本集合计划中设定的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委托人退出后在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对单个委托人单个开放日退出申请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对于未按照上述方式提交的退出申请,当日提出的大额退出申请有可能不被管理人接受。
3、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所引起的支付风险指本集合计划因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的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全部实现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得到退出款项的风险。
(十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可能面临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的风险揭示
1、可能导致仅部分参与金额得到确认的风险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如果某一笔申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该笔申购进行部分确认,即确认其中一部分,对超出规模控制上限的部分拒绝确认;如果有多笔认购(或申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此部分认购(或申购)金额采取“比例配售”的原则进行确认,确认比例等于该时点可供申购金额除以该时点实际申购金额,剩余申购资金返还委托人。
2、首次参与,实际确认金额不足10万元时则参与申请将被拒绝推广期(或开放期)内,若某委托人为首次认购(或申购),且经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后实际应该确认的参与金额低于10万元,则对该笔认购(或申购)全部予以拒绝,参与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
(十二)合同变更风险
银泰1号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四章风险揭示书4-6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集合计划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公告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在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未按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或回复不同意意见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退出申请,将被视为最终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要求推广机构在进行风险揭示及投资者教育时,将上述风险向委托人进行重点提示,并提示委托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十三)其它风险包括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以及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依据上述风险揭示,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四、您在参与本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判断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本计划的产品特点、风险收益特点等相匹配。请您在确信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点相匹配的情况下参与本计划。重要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与本计划相关的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本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本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本计划托管机构、本计划代理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银泰2号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对本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7、基金业绩风险: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情况所引的风险。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六)合规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退出风险
1、退出份额的约定本集合计划中设定的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委托人退出后在管理人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管理人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2、巨额退出退出所引起的支付风险指本集合计划因发生巨额退出而引起的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全部实现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得到退出款项的风险。
(八)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可能面临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的风险揭示
1、可能导致仅部分参与金额得到确认的风险推广期内,如果某一笔申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该笔参与进行部分确认,即确认其中一部分,对超出规模控制上限的部分拒绝确认;如果有多笔参与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此部分参与金额采取“比例配售”的原则进行确认,确认比例等于该时点可供参与金额除以该时点实际参与金额,剩余申购资金返还委托人。
2、首次参与,实际确认金额不足5万元时则参与申请将被拒绝。推广期内,若某委托人为首次参与,且经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后实际应该确认的参与金额低于5万元,则对该笔参与全部予以拒绝,参与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
(九)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集合计划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公告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在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委托人未按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或回复不同意意见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退出申请,将被视为最终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
(十)电子签名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可能面临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故障以及委托人未能妥善保管密码造成他人冒充委托人登陆账户签署合同的风险。委托人应妥善管理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登陆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外部事件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您在参与本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判断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本计划的产品特点、风险收益特点等相匹配。请您在确信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点相匹配的情况下参与本计划。
重要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银泰3号避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对本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7、基金业绩风险: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风险操作风险
是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情况所引致的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六)合规风险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退出风险
1、退出份额的约定本集合计划中设定的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委托人退出后在管理人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管理人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2、巨额退出所引起的支付风险指本集合计划因发生巨额退出而引起的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全部实现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得到退出款项的风险。
(八)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可能面临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的风险揭示
1、可能导致仅部分参与金额得到确认的风险推广期内,如果某一笔申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该笔参与进行部分确认,即确认其中一部分,对超出规模控制上限的部分拒绝确认;如果有多笔参与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此部分参与金额采取“比例配售”的原则进行确认,确认比例等于该时点可供参与金额除以该时点实际参与金额,剩余申购资金返还委托人。
2、首次参与,实际确认金额不足5万元时则参与申请将被拒绝。推广期内,若某委托人为首次参与,且经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后实际应该确认的参与金额低于5万元,则对该笔参与全部予以拒绝,参与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
(九)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集合计划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公告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在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委托人未按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或回复不同意意见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退出申请,将被视为最终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
(十)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推广机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可能面临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故障以及委托人未能妥善保管密码造成他人冒充委托人登陆账户签署合同的风险。委托人应妥善管理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登陆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推广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外部事件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您在参与本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判断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本计划的产品特点、风险收益特点等相匹配。请您在确信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点相匹配的情况下参与本计划。
重要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银泰5号避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请您务必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对本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7、基金业绩风险: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情况所引致的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六)合规风险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退出风险1、退出份额的约定本集合计划中设定的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委托人退出后在管理人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管理人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2、巨额退出所引起的支付风险指本集合计划因发生巨额退出而引起的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全部实现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得到退出款项的风险。
(八)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可能面临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的风险揭示
1、可能导致仅部分参与金额得到确认的风险推广期内,如果某一笔申购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该笔参与进行部分确认,即确认其中一部分,对超出规模控制上限的部分拒绝确认;如果有多笔参与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跨越在规模控制上限之上,则对此部分参与金额采取“比例配售”的原则进行确认,确认比例等于该时点可供参与金额除以该时点实际参与金额,剩余申购资金返还委托人。
2、首次参与,实际确认金额不足5万元时则参与申请将被拒绝。推广期内,若某委托人为首次参与,且经部分确认或比例配售后实际应该确认的参与金额低于5万元,则对该笔参与全部予以拒绝,参与资金全额返还委托人。
(九)合同变更风险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集合计划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公告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在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委托人未按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或回复不同意意见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退出申请,将被视为最终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
(十)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推广机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可能面临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故障以及委托人未能妥善保管密码造成他人冒充委托人登陆账户签署合同的风险。委托人应妥善管理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登陆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推广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外部事件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您在参与本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判断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本计划的产品特点、风险收益特点等相匹配。请您在确信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点相匹配的情况下参与本计划。
重要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此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上交所自上市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科创板股票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交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科创板退市制度及相关规定,密切关注科创板股票退市相关风险,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八、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科创板在条件成熟时将引入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大宗交易中固定价格申报的相关规定。
十五、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
交易科创板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您/贵机构已在我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充分了解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风险。同时,您/贵机构已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科创板的交易风险。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其它A股股票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账户交易科创板存在以下主要特有风险:
一、 因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且退市制度较其它A股股票更严格,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投资者以科创板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损失风险可能高于以其它A股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二、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其它A股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差异,投资者应避免因前述差异而产生无效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三、为防范价格波动等风险,我司原则上将对科创板股票设置较严格的担保品和标的证券准入条件、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和较低的担保品折算率,并将根据投资者的科创板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设置不同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可能因此而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四、我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的变化情况等因素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警戒线、平仓线、终止线。投资者可能因平仓线的调整而导致其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资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我司将结合投资者的科创板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融资融券展期条件。投资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应按照合约规定的日期前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六、投资者以科创板股票作为担保品的,我司在计算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该股票的市值为基数,按照我司确定的一定折扣比率计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
七、我司可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市场情况、公司风险管理要求等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前述持仓集中度、担保品折算率、展期条件、科创板市值折扣比率等条件并通过公司官网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
本《融资融券交易科创板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科创板股票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通过融资融券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
交易科创板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您已在我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充分了解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风险。同时,您已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科创板的交易风险。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其它A股股票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账户交易科创板存在以下主要特有风险:
一、 因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且退市制度较其它A股股票更严格,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投资者以科创板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损失风险可能高于以其它A股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二、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其它A股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差异,投资者应避免因前述差异而产生无效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三、为防范价格波动等风险,我司原则上将对科创板股票设置较严格的担保品和标的证券准入条件、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和较低的担保品折算率,并将根据投资者的科创板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设置不同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可能因此而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四、我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的变化情况等因素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警戒线、平仓线、终止线。投资者可能因平仓线的调整而导致其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资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我司将结合投资者的科创板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融资融券展期条件。投资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应按照合约规定的日期前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六、投资者以科创板股票作为担保品的,我司在计算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该股票的市值为基数,按照我司确定的一定折扣比率计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
七、我司可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市场情况、公司风险管理要求等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前述持仓集中度、担保品折算率、展期条件、科创板市值折扣比率等条件并通过公司官网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
本《融资融券交易科创板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科创板股票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通过融资融券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规定,对于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标识为“*ST”和“ST”的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客户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客户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二、客户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三、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五、客户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六、客户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
深沪退市整理期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退市整理期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相对较大。
二、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累计仅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上市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退市整理期间,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天停牌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
三、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四、投资者在参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
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七、投资者在参与上海市场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期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八、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前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可通过营业部现场、网上交易系统、公司网站三个途径进行签署。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投资者仅可通过网上交易、手机、场内自助进行买入操作,卖出操作不受限制。
九、投资者通过我司网上交易、手机、场内自助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时,系统会弹出提示风险提示信息,在投资者确认后买入操作方可继续操作,在此期间可能存在价格变化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充分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认真考虑是否参与交易。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2020年12月修订)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本公司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本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港股通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差异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股价较大波动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同股不同权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上市公司持续亏损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长时间停牌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标的退市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九、【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风险】: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一、【交易日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二、【交易时间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 月24 日)、元旦前夕(12 月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三、【停市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四、【汇率的风险】: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五、【委托方式风险】: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六、【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七、【分拆合并产生碎股风险】: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交易单位产生碎股风险】: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回转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存在差异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系统故障风险】:投资者需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市场波动调节机制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四、【开市前时段申报价格受限的风险】: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五、【行情显示存在差异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六、【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七、【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八、【证券交收期存在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二十九、【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三十、【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三十一、【红股派发和交易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二、【投票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三、【公司行为产生的零碎股舍尾处理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四、【账户透支的风险】: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三十五、【香港结算无法交付证券产生的风险】: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六、【分级结算产生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七、【交易税费差异的风险】: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八、【业务规则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2020年12月修订)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本公司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本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港股通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差异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股价较大波动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同股不同权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上市公司持续亏损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长时间停牌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标的退市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九、【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风险】: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一、【交易日的风险】: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二、【交易时间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 月24 日)、元旦前夕(12 月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三、【停市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四、【汇率的风险】:投资者须注意,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五、【委托方式风险】:投资者须注意,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六、【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须注意,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七、【分拆合并产生碎股的风险】: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回转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存在差异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系统故障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市场波动调节机制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开市前时段申报价格受限的风险】: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四、【行情显示存在差异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五、【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六、【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七、【证券交收期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二十八、【部分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二十九、【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三十、【红股派发和交易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一、【投票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二、【公司行为产生的零碎股舍尾处理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三、【账户透支的风险】: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三十四、【香港结算无法交付证券产生的风险】: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五、【分级结算产生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六、【交易税费差异的风险】: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七、【业务规则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提供《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揭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本公司签署的《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本公司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协议。
一、重要提示
1、全国股转系统制度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在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
2、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挂牌公司提供股票交易服务,作为全新的市场,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请您务必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5、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票交易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情形外,不符合参与股票交易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票。
7、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服务,并不对挂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等进行实质性审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因挂牌公司亏损等原因造成巨大波动,挂牌公司也可能因破产而导致股份被终止转让,对此投资风险,投资者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风险揭示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4、适当性相关风险:
(1)投资者应当配合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当财务状况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我司。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我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本公司依据制度规定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适当性匹配结果认定等),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获利的保证。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全部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诚挚地建议您,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本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声明: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本人抄写: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内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并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和损失。
以下内容由机构投资者开户代理人抄写:
本机构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内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并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
交易创业板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您/贵机构已在我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充分了解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风险。同时,您/贵机构已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创业板的交易风险。
由于创业板股票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其它A股股票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账户交易创业板存在以下主要特有风险:
一、 因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且退市制度较其它A股股票更严格,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投资者以创业板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损失风险可能高于以其它A股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二、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其它A股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差异,投资者应避免因前述差异而产生无效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三、为防范价格波动等风险,我司原则上将对创业板股票设置较严格的担保品和标的证券准入条件、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和较低的担保品折算率,并将根据投资者的创业板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设置不同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可能因此而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四、我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的变化情况等因素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警戒线、平仓线、终止线。投资者可能因平仓线的调整而导致其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资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我司将结合投资者的创业板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融资融券展期条件。投资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应在合约规定的日期前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六、投资者以创业板股票作为担保品的,我司在计算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该股票的市值为基数,按照我司确定的一定折扣比率计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
七、我司可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市场情况、公司风险管理要求等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前述持仓集中度、担保品折算率、展期条件、创业板市值折扣比率等条件并通过公司官网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
本《融资融券交易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创业板股票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通过融资融券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贵机构在本《融资融券交易创业板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您/贵机构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创业板股票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投资风险揭示书
为使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在您参与可转债业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充分知悉可转债的各项风险。
在您参与可转债交易时将会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除此之外,还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书》所指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关注其债券性、股权性、可转换性等特征。
二、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网上申购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放弃申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申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存托凭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承销商可以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四、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不要求设定担保的其他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增加本息不能偿付的风险。
五、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六、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且无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可能较大。
七、可转债标的股票停复牌的,上交所、深交所可以对可转债实施同步停复牌,但因特殊原因可转债需单独停复牌的除外。
八、可转债竞价交易盘中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 20%、3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九、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目前,上交所市场信用证券账户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转股、回售、债券回购交易等功能。投资者在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可转债的,需关注并知晓无法在信用证券账户中参与相关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一、参与创业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二、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三、投资者不能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随时申请转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投资者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以及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确定。投资者应当关注转股价格、转股期限等相关安排。
十四、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在可转债存续期可能发生调整。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以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将同时调整转股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调整原则以及方式。
十五、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持续低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可能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但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以及相关公告。
十六、如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格,且未及时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或者向下修正后,上市公司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可能导致可转债转股价值低于可转债面值。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七、如转股期间较短时间内发生大规模转股,可能导致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如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八、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较大,可转债存在质押和冻结情况的可能无法赎回。投资者应当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款以及强制赎回相关风险。
十九、可转债在存续期内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回售期限以及回售价格。
二十、可转债发行人按照约定向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还本付息,并接受投资者的回售要求。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发行人还本付息、接受回售的能力,可转债可能发生不能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情形,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二十一、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可转债的利率可能低于评级及期限相同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二十二、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发布的可转债相关公告,及时从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网站、巨潮资讯网或者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十三、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上交所、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十四、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二十五、可能由于证券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十六、可能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或者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败的风险。
特别提醒: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可转债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可转债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可转债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充分了解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风险,在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充分知悉基础设施基金的各项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主要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投资者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五)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特别提醒: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基础设施基金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
交易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您/贵机构已在我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充分了解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风险。同时,您/贵机构已签署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风险。在信用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还有以下特别风险:
(一)因基础设施基金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信用账户持有基础设施基金,就更易触发强制追加担保物及强制平仓。投资者以基础设施基金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损失风险可能高于以其它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二)为防范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风险,本公司有权对基础设施基金设置更严格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更低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更严格的信用账户基础设施基金持仓集中度并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情况动态调节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本公司可能因上述措施而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也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基础设施基金持仓集中度等其他因素调整其融资融券业务终止线、平仓线、追保线。投资者可能因终止线、平仓线、追保线的调整而导致其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本公司有权结合投资者的基础设施基金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融资融券展期条件。投资者不符合前述展期条件的,需按照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本公司有权根据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情况进行集中度控制。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不符合相关集中度控制时,本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信用账户基础设施基金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交易以及将普通账户证券划转至信用账户,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六)本公司有权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中基础设施基金的范围,并将其公允价格调整为零或要求投资者提前归还负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醒:
本《融资融券交易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通过融资融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贵机构在本《融资融券交易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您/贵机构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充分了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在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充分知悉退市整理股票的相关风险。
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时将会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除此之外,您还须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您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相关制度和规则、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相对较大。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可能为以下原因:交易类原因、财务类原因、规范类原因、重大违法或者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因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股票终止上市的原因,注意相关风险。
三、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证券代码不变,深圳市场在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上海市场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四、您需要关注和了解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特殊规则:
1、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退市整理交易期限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对退市整理股票予以摘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摘牌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2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退市新规设置了过渡期。按照原退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交易机制和相关安排仍适用原退市规则的规定,与退市新规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存在较大差异,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上海市场退市整理股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规则。
2、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可能较大,投资者应当注意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3、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投资者应当了解盘中临时停牌相关规定。
4、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上述交易期限内。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五、投资者在参与上海市场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六、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七、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八、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九、按照现行规定,除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公司外,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十、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重要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充分了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在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充分知悉风险警示股票的相关风险。
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时将会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除此之外,您还须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请您充分了解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被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四、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您在参与该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
五、在参与上海市场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六、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能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七、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的买入数量、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八、请您务必特别关注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九、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请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十、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如持续不符合交易所撤销风险警示的条件,可能会被退市,投资者有面临重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还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